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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傳媒稽核認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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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要點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傳媒稽核認證會 有費雜誌發行量稽核實施點要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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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有費雜誌發行量之稽核對象以本會會員所屬之雜誌社為主。 | ||||||||||
第二條、 | 有費雜誌發行量稽核按會員所採之週稽核、月稽核、季稽核、半年稽核或年稽核等期間定期執行,涵蓋期間以一年以上為原則。 | ||||||||||
第三條、 | 受稽核會員 應 於每次完成退書及結算後,填妥並提出「有費雜誌發行量報表」 ( 附電子檔 ) 。 | ||||||||||
第四條、 | 會員為稽核之需要,應出具有關退書政策及通路結構等之「雜誌聲明書」 ,並 配合提供相關會計憑證 、會計紀錄、製程報表(含機器設備、用紙量、油墨等)等,以利稽核工作之進行。 | ||||||||||
第五條、 | 對於發行量之認定,僅就有費雜誌為之。其認定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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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稽核範圍以市、縣等區域為單位,但得以雜誌社之個別需求加以 調整。 | ||||||||||
第七條、 | 稽核工作由本會依「稽核會計師認定標準」,委託會計師及其工 作團隊執行。 | ||||||||||
第八條、 | 稽核會計師依本會「有費雜誌發行量會計師稽核執行程序及檢查表」及相關規定進行稽核,並於完成後提出「工作底稿」並出具「會計師稽核報告」 ( 附電子檔 ) 。 | ||||||||||
第九條、 | 本會對於稽核會計師所提之「會計師稽核報告」,送審核委員審核,並由審核委員作成審核結論。 | ||||||||||
第十條、 | 本會對審核委員所作成之結論送交董事會或董事代表審核,並於通過後對受稽核雜誌社出具「公信會稽核報告」。 | ||||||||||
第十ㄧ條、 | 雜誌社於接獲稽核報告後,認為稽核報告有錯誤時,於接獲報告後 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據,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覆,要求更正或複查申覆由審核委員審查,若顯無理由者得駁回之,如係明顯之數字錯誤,則逕予更正。 經准予複查時,再次稽核之結果為申覆者本身之錯誤,則再次稽核所產生之費用由申覆者負擔。如係本會之錯誤,則再次稽核所產生之費用由本會負擔。複查結果經審核委員審查後,送請董事會審核後再予公告 | ||||||||||
第十二條、 | 同業對本會出具的稽核報告,認為有錯誤時,於稽核報告公告後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據及保證金 ( 保證金相當於當次稽核費,並於複查完成後認其異議有理由予以退回 ) ,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異議,要求更正或複查。書面異議由審核委員審查,如顯無理由者得駁回之。 經准予複查時,再次稽核之結果為異議者本身之錯誤,則再次稽核所產生之費用由異議者負擔,本會並得逕就本條第一項之保證金取償之。如係本會之錯誤,則再次稽核所產生之費用由本會負擔。如係被異議者之錯誤,則再次稽核所產生之費用由被異議者負擔。 | ||||||||||
第十三條、 | 會員之年費、稽核費、資訊提供等費用依本會所制定之「發行量稽核收費標準」收取。 | ||||||||||
第十四條、 | 本要點經審核委員會核定,提報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董事會通過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