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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傳媒稽核認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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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要點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傳媒稽核認證會 整合媒體稽核實施要點
第一條、 整合媒體係指平面與(或)數位等多元經營之出版商;本會所稽核對象以本會會員所屬之媒體為主,稽核項目為其發行量與(或)流量之相關數據。
第二條、 整合媒體之稽核期間係按會員屬性採週、月、季、半年或年等定期執行,涵蓋期間以一年以上為原則。
第三條、 受稽核會員應於每次完成退書(報)及結算後,填妥並提出平面與(或)數位之相關報表以供查核。
第四條、 整合媒體發行種類
 
一、 平面原型版(雜誌/報紙)發行:係指所有文字編輯、新聞照片、廣告等內容皆以紙本印刷方式呈現,並提供讀者以書面閱讀者。
二、 數位原型版(雜誌/報紙)發行:係指所有文字編輯內容、新聞照片、廣告等完全複製平面原型版之內容,並提供讀者在數位平台上閱讀者。如:電子雜誌等。
三、 數位平台產品服務:係指原創或重新編輯之數位內容,注入互動、影音等多媒體元素,以提供讀者在數位平台上閱讀者。如:APP、Website網站、電子報、社群經營等。
四、 上述種類以外之其餘發行項目。
第五條、 發行量與(或)流量之認定
一、 有費訂閱:原則為有訂戶名單且收費者。
二、 零    售:原則為有通路名單且收費者。如:個別零售、大宗銷售等。
(一) 個別零售:原則有個別通路名單且收費者。
(二) 大宗銷售:原則有機關團體、旅館飯店、航空公司等之團體訂購名單且收費者。
(三) 其他:個別或大宗銷售以外之零售者。
三、 無費發行/免費下載:原則為有寄送名單且不收費。如贈閱、推廣等。
第六條、 收費計算標準
一、 有費訂閱及零售之收費標準係指媒體與經銷商、零售通路之間的收費在定價四折以上(含四折)及定價四折以下(不含四折)者。
二、 收費之計算為不扣除贈品價格與經銷商獎金及相關補助。
三、 促銷期間或特殊情形之發行量得以認定,惟必須揭露並說明於相關報告。
第七條、 稽核範圍及發行通路
按各家媒體之不同發行通路,稽核範圍可涵蓋國內(以縣、市為區域單位)及海外等區域之發行量(或)流量,或數位行動裝置如Android、iOS之下載量等為劃分,且稽核項目得以個別需求加以調整。
第八條、 稽核準則及重要參數
一、 發行量稽核方法係依照公信會頒訂之相關規定、辦法及執行程序,暨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二、 數位平台之流量數據另依照「site-centric methods 稽核法」且為不重複計算者。數據資料為來自於網站伺服器原始記錄檔或直接在網頁中植入網頁標籤。
三、 促數位測量參數:
每一項數位平台產品之測量參數如下表,惟可依媒體之實際發行情形進行項目之增減及調整。
產品 稽核項目
網站Web Site 網頁瀏覽頁數、造訪次數、單一瀏覽器造訪數、平均停留時間。
電子報 總訂報數、發報數、開啟數、點選數。
APP 下載數、啟動用戶數、行動格式瀏覽數
社群經營 粉絲累積數、粉絲成長數、粉絲成長率
 
(一) 網頁瀏覽頁數:(Page View):調查期間,網站被看過的網頁次數。
(二) 單一瀏覽器造訪數(Unique Browser):調查期間,單一瀏覽器刪除重複數據後造訪單一網站之淨值。
(三) 造訪次數(Visits):調查期間,訪客(用戶端)透過瀏覽器連線到網站的總次數。從開啟頁面到最後離開網站或關閉瀏覽器者。如果在三十分鐘內未進行任何存取或瀏覽等連續性互動,則視為已經離去或自動登出網站。
(四) 平均停留時間(Average Visit Duration):調查期間,單一訪客到網站的平均停留時間。
(五) 行動格式瀏覽網頁數(Mobile Format Impression)︰調查期間,以適用於智慧型手機或其他行動裝置傳遞格式的網頁瀏覽數。
(六) 下載數:係指調查期間內單一App+程式被使用者下載至行動裝置之總次數。
(七) 啟動用戶數:係指調查期間內,單一App+程式被使用者啟動之使用帳號數。
(八) 被啟動次數:係指單一App+程式於調查稱期間內,被使用者啟動該應用程式之次數。
(九) 電子報開啟數(Unique Opens):調查期間,單一電子報被開啟的總次數。不管該收件者開幾次,仍計為一次。
(十) 電子報點選數(Clicks):調查期間,電子報被點擊的總次數。只要收件者有點擊,就計一次,如同一電子報被點擊10次,則點選數為10。
(十一) 國家別的網頁瀏覽數:由所有絕對IP網址所產生的各國網頁瀏覽數。
(十二) 點閱率:指廣告被點擊次數除以廣告顯示次數 (又稱曝光次數) 所得到的比率。
第九條、 書面聲明及憑證提供
一、 會員為稽核之需要,應出具平面發行量相關之退書(報)政策及通路結構等之「聲明書」,並配合提供相關會計憑證、會計紀錄、製程報表(如機器設備、用紙量)等。
二、 會員應出具數位流量相關之退費政策及通路結構(含資訊系統)、通訊方式說明及電子資料交換介面架構之「聲明書」及任何其(或由本會委託之第三方網路測量公司)所導出之統計數據的電子資料。
第十條、 稽核流程
一、 稽核工作由本會委託之稽核會計師、數位稽核員及其工作團隊執行。
二、 稽核會計師及數位稽核員依本會相關規定、辦法及執行程序進行稽核,並於完成後提出工作底稿及會計師與(或)稽核員之稽核報告。  
三、 本會對於稽核會計師及數位稽核員所提出之稽核報告,將送審核委員審核,並由審核委員作成審核結論。
四、 本會對審核委員所作成之結論,將送交董事會或董事代表審核,並於通過後對受稽核出版商出具本會之稽核報告。
第十ㄧ條、 申覆及複查程序
一、 會員於接獲稽核報告後,認為稽核報告有錯誤時,可於接獲報告後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據,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覆,要求更正或複查。
二、 申覆由審核委員審查,若顯無理由者得駁回之,如係明顯之數字錯誤,則由原稽核會計師或數位稽核員再次嚴查並提出說明後逕予更正。
三、 經准予複查時,再次稽核之結果為申覆者本身之錯誤,則再次稽核所產生之費用由申覆者負擔。如係本會之錯誤,則再次稽核所產生之費用由本會負擔。
四、 複查結果經審核委員審查後,送請董事會審核後再予公告。
五、 同業對本會出具的稽核報告,認為有錯誤時,於稽核報告公告後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據及保證金(保證金相當於當次稽核費,並於複查完成後認其異議有理由予以退回),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異議,要求更正或複查。
六、 同業之書面異議由審核委員審查,如顯無理由者得駁回之。經准予複查時,再次稽核之結果為異議者本身之錯誤,則再次稽核所產生之費用由異議者負擔,本會並得逕就本條第五項之保證金取償之。如係本會之錯誤,則再次稽核所產生之費用由本會負擔。如係被異議者之錯誤,則再次稽核所產生之費用由被異議者負擔。
第十二條、 會員之年費、稽核費、資訊提供等費用依本會所制定之「稽核收費標準」收取。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審核委員會核定,提報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董監事會通過後實施。